吉林省大学生村官优惠政策待遇

 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900元。按每人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选聘到延边地区任职的,每人每年增发生活补贴5000元。

2.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每人每年1700元的标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3.在村任职期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每年进行1次体检。

4.采取单独列计划、单独确定开考比例、单独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办法,全省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及选调生考录计划和事业单位岗位,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公务员和选调生录用计划原则上安排县及以下公务员职位。在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不限制参考次数。

5.任满1个聘期、当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参加面向优秀村干部的乡镇公务员定向考录。

6.符合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换届提名人选条件要求的大学生村官,可按程序推荐作为换届提名人选。经选举当选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7.乡镇和县(市、区)团委、妇联领导班子调整时,优先考虑选配大学生村官。县级团委、妇联非领导职务岗位出现空缺时,面向大学生村官进行定向考录。

8.定期、不定期从大学生村官中招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县域工作人员。

9.服务期满,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正式录用(聘用)后无试用期。

10.户籍不在任职村,在任职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大学生村官,可列入参加选举名单。

11.聘期考核称职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12.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财政代偿,具体代偿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规定执行。

13.确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SIYB创业培训对象和共青团开展的“村村青年致富星火培养计划”培养对象。服务期满选择自主创业,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1225)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关于“项目支书”和农村党员“创业带富”的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

14.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优秀等次、担任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副职以上干部并明确分工的,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市、县党委组织部复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续聘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

选聘有关政策,由吉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