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

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

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

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

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

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

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含高职)、研究

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

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

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

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

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

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

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

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

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

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

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

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

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

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

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

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

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

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

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

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

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

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

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

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

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

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

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

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

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

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

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

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