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科学学院党组织建设,规范和完善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会议制度,提高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教育科学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指定期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的制度。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参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六条 党总支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咨询,经过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章 党总支委员会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研究本级党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方案、活动安排等;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科研所、工程中心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研究讨论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研究讨论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需要政治审核把关的事项,审核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领导干部一般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委员可以向书记提请召开委员会,并就其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会议决议应确定有关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任用事项,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制定并公开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②个人报名;③资格审查;④采取会议推荐和个人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⑤组织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⑥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⑦任职前公示;⑧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先研究讨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涉及办学方向的有关事项;本单位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进修学习、选派出国、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方案;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评选、职工福利及奖(酬)金分配、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学籍处理、学生安全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研究讨论以上事项,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②书记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③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讨论内容;④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逐项研究议题;⑤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研究,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⑥讨论通过的议题,由书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须经党总支委员会政治审核把关的重大事项包括: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政治立场、意识形态、思想道德、民族宗教、机构背景等事项。政治审核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提交须经党总支委员会政治审核把关事项的相关材料;②书记组织相关委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③书记或相关委员起草政治审核情况报告,并交参会人员阅知;④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⑤党总支委员会结束后,书记应将审核把关结果告知行政主要负责人;⑥通过党总支政治审核把关的事项,由书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书记应审阅会议纪要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章 党总支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党总支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讨论和决定党总支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选举党总支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和审议党总支委员会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议程、时间、地点、列席人员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多个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出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决党总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党总支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以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
第二十二条 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总支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党员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决议情况、列席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并应及时将党员大会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