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科学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议事规则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科学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育科学学院的工作体制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教育科学学院党政领导与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学院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教育科学学院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教育科学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涉及办学方向的有关事项。

(三)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进修学习、选派出国、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方案。

(四)须经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核把关的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项。

(五)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评选、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分配、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学籍处理、学生安全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师生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稳定工作等。

(七)学校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书记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学科、专业建设方案等。

(二)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三)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质设备采购、重大项目申报结项、办学资源调配、创收经费使用与管理等事项。

(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所属教职工及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社会实践实习场所的安全工作。

(六)报学校审定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行政布置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院长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教育科学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共同商

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主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

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领导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准备提供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条  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逐项研究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集体决议。

第十二条  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重新调查研

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的,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

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案。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v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并做好解释和思想工作。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八  会议决定情况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或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突发事件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报告。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人和责任落实部门,负责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本单位全局或对学校产生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要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